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包括《宪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与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都具有约束力。解雇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第二,对有过错的员工进行辞退,要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第三,无过错解雇员工需要赔偿和提前通知。
第四,特殊从业人员的法律保护
第五,解聘程序。
解聘员工时应做到合法,包括有法律依据、合法的事实依据,以及符合法定程序。总之,企业应树立依法治企的理念,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的管理工作,注重文件和档案材料的收集合保存,这样才有尽可能减少用工法律风险。
专业劳动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劳动争议又与一般的民事争议有较大的区别,虽然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双方的举证能力和对于证据的控制等因素,法律规定作为一方主体的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担了更多、更大的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条款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审理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