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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被告未出庭也能胜诉广州专业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案件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97人看过举报

借款纠纷被告未出庭也能胜诉;广州专业民间借贷案件律师(专业尽责)


专业借贷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擅长提供民间借贷起诉,借款官司应诉、货款合同款追索纠纷、合同经济往来纠纷、不 当得利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纠纷,转让股权纠纷等谈判调解和诉讼专业服务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XX因周转资金分别于2016年、2017年向原告借款共计40000元,2018年4月16日向原告出具40000元借条,未约定期限和利率。后经催要,被告拒不还款。

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将借款40000元支付给被告,说明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辉县市诉调对接中心调解终结告知函记载,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案件曾在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可以证明已给被告时间履行,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郜XX借款40000元,从2019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郭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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