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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原告谭某与被告于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于某将位于寒亭区某路的福利彩票投注站的终端机以及房屋内的配套设备全套转让给谭某,谭某对该福利彩票投注站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协议中,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其他约定。
双方签订协议后,谭某一次性付清了转让费10万元,用转账方式将转让费支付到李某(于某妻子)的银行卡上。此后,在准备办理转让手续时,谭某了解到于某并非该福利彩票投注站的代销者,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10万元转让费。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该规定的转让合同应属无效,被告于某基于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也应当予以返还。李某与于某是夫妻关系,其出借银行账户给于某使用,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谭某与被告于某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于某、李某共同偿还原告谭某转让费10万元,原告谭某收到转让费后十日内将福利彩票终端机以及房屋内配套设备全套返还给被告于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于某、李某不服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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