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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温馨提示:如遇到行政案件,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
行政案件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清楚一点,行政诉讼发生的对象是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请求解决争议。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立案。
由于行政案件涉及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涉案双方属于平等地位,但由于行政机关的管理地位,行政相对人仍然处于弱势地位。这也是给行政诉讼律师带来巨大挑战。
但是,行政诉讼虽然较难,但并不是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出庭。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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