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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法律知识:
案例:
企业未按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即构成违法,并不以水污染物不达标和主观故意为前提,生态环境部门对此种违法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法院应予支持。
某科技公司诉生态环境局罚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塑胶五金制品的表面真空镀膜研发和加工。2018年3月23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环评批复意见,要求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022年8月1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楼顶收集喷淋塔废水的水池和一楼收集水帘柜废水及喷淋废水的水池均设置在露天场所,但没有任何遮盖,因当天下雨,存在废水混合雨水满溢至地面,并最终流入市政管网的情形。
查处情况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的前述行为系逃避环境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楼顶收集喷淋塔废水的水池和一楼收集水帘柜废水及喷淋废水的水池均存在废水满溢流入市政管网的情形。虽然事发当天下雨,但某科技公司未及时巡查,在前述收集池原有的覆盖铁皮因生锈被丢弃后,未及时加盖遮盖物,导致雨水落入收集池中,并在水满后溢出,流入外环境。生产性废水外溢的情况,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下雨亦不属于不可抗力。某科技公司放任生产性废水外溢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批复时提出的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禁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鉴于某科技公司在检查后及时加盖了遮盖物,防止生产性废水进一步外溢,对其在最低幅度内取最低值10万元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科技公司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是指未按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从而导致废水得不到正常有效处理的情形。
本案明确了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件中,排放的水污染物是否达标并非此类案件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为后续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同种类型违法案件的处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导向,更好地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助力绿美广东和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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