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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没有财产执行,股权变更了如何追加原来的股东执行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221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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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即股东在认缴出资后即转让股权的是否对以后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延伸:

公司解散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执行程序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更好的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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