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没有违约,是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在买房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发生以下情形则买房人很难拿到房子(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1.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效立待定的情形。如果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则卖房人就可以通过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或不追认合同的方式使得合同自始无效或者不发生效力。这样,卖房人自然也就不需要履行合同。
2.一房二卖。如果卖房人将房子一房二卖给其亲朋好友(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只要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就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买房人很难证明卖房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也就很难主张卖房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者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房屋。这样,买房人也就很难拿到房子。
3.卖房人无权处分。卖房人可以通过确权之诉的方式(严格来讲是这样)来确定房人所占房屋的份额(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少于2/3,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应将该物权行为认定为无效。这样,买房人也就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了。
4.房子有抵押。如果卖房人借了第三人的钱,且用房子做了抵押,在涤除抵押权之前,房子是不能过户的。如果抵押权的金额特别大,买房人肯定也不愿意替卖房人还债,这样买房人也就很难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了。
5.法院査封。如果卖房人借了第三人的钱,第三人起诉卖房人并将房子查封,则买房人也就很难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了。除非买房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6.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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