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谈谈如何准确地确定
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1年,出租方自有的房屋租赁给承租方使用,签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一年(2022.3.10-2023.3.10),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提前支付,租赁期限内,物业、水电费由承租人承担,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后承租人装修使用该房屋,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一个月押金,并支付了第一季度的租金,因疫情影响,承租人经营状况不佳,后期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在2023年3月份又支付了两个月租金。承租人曾在租赁期内致函给出租方,要求减免三个月租金并要求续租3个月,出租方不同意免租,在2023年4月 11向承租方发函,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因承租方拒不支付租金,且没有搬离、交付房屋,引发了诉讼。
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4月11日解除;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暂记126080元(实际以月租金12608元主张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房租的滞纳金暂记10622元(实际以拖欠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房租结清之日);
4、判令被告结清至向原告交付房屋之日止的物业费,水电费;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 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支付租金, 已经构成违约,且双方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虽经双方 协商续租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主张自通知函送达之 日即 2023 年 4 月 11 日确认双方合同解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 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房屋,原告也应当积极 收回房屋,防止损失的扩大,故本院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 内腾空返还房屋,逾期未腾空,原告有权自行收回并合理 处置屋内物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房屋租金,经计算,截止到 2023 年 4 月 10 日,被告欠付租金 100 864 元,扣减履约保证金 12 608 元后为 88 256 元,本院予以支持。2023 年 4 月 11 日至本院确定 的房屋返还之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月租金 12 608 元的标 准计算房屋占用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 物业费 6039 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请求,虽 合同中有约定违约条款,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因疫情影响造成 被告经营困难,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免责情形,故本院酌定 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 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 州市二七区思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 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解除;
二、被告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富置业有限公司腾空返还租赁房屋,逾 期未腾空,原告有权自行收回并合理处理屋内物品;
三、被告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 88 256 元及自 2023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以 月租金 12 608 元为标准计算 );
四、被告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物业费 6039 元;
五、被告郑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逾期利息( 以上述 第三、 四项判决认定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517.02 元, 由被告 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 日
书 记 员
诉讼请求与判决书的不同之处:
判决书二、三、 四项与原诉讼请求均不同
1、腾空返还租赁房屋,逾期未腾空,原告有权自行收回并合理处理屋内物品;
2、关于租赁期的租金,与租赁期到期房屋的占用费;
3、关于物业费用:
准确的诉讼请求:
1、确认双方合同什么时间解除(或者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腾空返还租赁房屋;
2、支付租赁期的租金,支付租期到期后的场地占用费;
3、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水电费多少钱(要有证据)
4、支付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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