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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人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者如何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发布者:张伍涛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人看过举报


从本人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看劳动者如何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员工谢某在20213月份入职公司,任项目经理职务,基本工资7500元,从2023年起,基本工资涨到9000元,但公司工资发放不准时,经常拖欠,在2023年以前,工资虽晚些时间,但好在都能发放到位,工资是银行转账支付,谢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到20233月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谢某仍在公司上班,但工资一直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发放到20233月份,之后工资一直没有发放,整个公司员工工资都拖欠着。谢某实在忍受不了公司不发放工资的行为,就来咨询律师,看怎么操作能更好维护自己权益?谢某表示自己不想在公司继续工作了,想安全拿到工资等,因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未解除,经律师指导,谢某决定7月份上班考勤完毕,8月份就不再去上班了。

经律师指导,谢某上班至2023.7.31,在81日,谢某给公司领导及人事发送信息,因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赔偿。信息发送以后,谢某就没有去公司再上班,而是委托律师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谢某在82日就申请了仲裁立案,后谢某在811日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公司说谢某违反公司规定未去上班,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对其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提出异议,挑他的毛病,要求对其进行罚款,总共罚款七千左右。

谢某的证据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明细,钉钉考勤记录,与单位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仲裁开庭时,公司代理人对谢某的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单位提出了一系列公司的考勤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制度等证据,证明应对谢某进行罚款,从工资中扣除罚款。律师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质证意见是,该一系列制度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而无效,制定程序违法,没有依法告知劳动者该制度,公司的规则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公司无权依据内部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考核,私自克扣工资,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谢某要求工资的请求,并支持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律师要说的话:

第一,公司不按时按月发放工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通知到公司,千万不可一声不吭的不去公司上班了,将来很可能会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了。

第二,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不交纳社保,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起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可以是电话,短信微信,书面文件等形式,但必须有保留通知的证据。公司的规则制度,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指定,并告知劳动者,否则,对劳动者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发生劳动争议,第一时间找律师咨询,在律师指导下收集证据,依法维权,以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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