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2 ) 豫民申 5845 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吴某某,女,1974年 7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城关镇治安路中段Xx 号。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郑州某某医院(原 荥阳市第XX人民医院) ,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西段Xx 号。
法定代表人:平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郑州市XX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华卓医院劳动争议一案, 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 豫 01 民终 15816 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 一 ) 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吴某某 与案外人民权县计生服务站存在劳动关系,在与卫生服务站未解 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不能与郑州华卓医院建立劳动关系明显错 误。吴某某的社保挂在民权县计生服务站是事实。但吴某某早已办理 了停薪留职手续。现一、二审法院以吴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停薪留 职的事实,而不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显错误。另外,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吴某某与郑州华卓医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郑州华卓医院也认可吴某某在其单位工作过,但一、二审法院竟让 吴某某按照主张劳务报酬为由另案起诉,明显违法。而且医师法是 允许持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在两个单位执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此类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的,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原审人民法院拒不认定劳动关系, 不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本案,明显错误。 ( 二 ) 根据最新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另外,相关司法解释中的 “企 业停薪留职人员”中的 “企业”,应包括外延,包含《劳动合同 法》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现吴某某有充分证据证 明与卫生服务站存在停薪留职的事实,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依法对本案再审,并支付吴某某的再审请求。
郑州华卓医院答辩称,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一、二审法院审
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有据。吴某某的再审 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某某的再 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吴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
点是吴某某所主张的其与郑州华卓医院成立劳动关系的事由是否 能够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 ( 一 )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 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 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某系 民权县计生服务站在职在编人员,与民权县计生服务站的人事关 系未解除,吴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该服务站停薪留职人 员。故双方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本案审查过程中,吴某某提供了 其与民权县计生服务站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民权县计生服 务站出具的《证明》等新的证据,可以认定其系该民权县计生服 务站停薪留职人员,因此,吴某某与郑州华卓医院之间发生的用工 争议,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并对吴某某依据劳动关系所主张的 各项请求予以审理。
综上,吴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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