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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应属于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律规定

发布者:张伍涛律师|时间:2022年09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559人看过举报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裁定书

 

 

( 2022 ) 豫民申 5845 号

再审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吴某某,女,1974 7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城关镇治安路中段Xx 号。

被申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郑州某某医院(原 阳市第XX人民医院) ,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西段Xx 号。

代表人:平XX,该院院长。

托诉讼代理人:石XX,郑州市XX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审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华卓医院劳动争议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 豫 01 民终 15816 号民 事判决,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 一 ) 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吴某某 外人民权县计生服务站存在劳动关系,在与卫生服务站未解 动关系的前提下,不能与郑州华卓医院建立劳动关系明显错 吴某某的社保挂在民权县计生服务站是事实。但吴某某早已办理 薪留职手续。现一、二审法院以吴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停薪留 事实,而不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显错误。另外,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吴某某与郑州华卓医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郑州卓医院也认可吴某某在其单位工作过,但一、二审法院竟让 吴某某照主张劳务报酬为由另案起诉,明显违法。而且医师法是 持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在两个单位执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类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的,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但原审人民法院拒不认定劳动关系, 不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本案,明显错误。  ( 二 ) 根据最新的《最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另外,相关司法解释中的 “企 停薪留职人员”中的 “企业”,应包括外延,包含《劳动合同 法》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现吴某某有充分证据证 卫生服务站存在停薪留职的事实,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对本案再审,并支付吴某某的再审请求。

州华卓医院答辩称,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一、二审法院审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有据。吴某某的再审 申请由不能成立。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某某的再 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根据吴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的重

 

吴某某所主张的其与郑州华卓医院成立劳动关系的事由是否 够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 一 )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 到法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 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 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某 县计生服务站在职在编人员,与民权县计生服务站的人事关 未解除,吴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该服务站停薪留职人 故双方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本案审查过程中,吴某某提供了 其与民权县计生服务站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民权县计生服 出具的《证明》等新的证据,可以认定其系该民权县计生服 务站停薪留职人员,因此,吴某某与郑州华卓医院之间发生的用 ,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并对吴某某依据劳动关系所主张的 各项请求予以审理

综上吴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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