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4 万抵 6 万”的团购费谁来退还
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公司)
与许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策划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许某购买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购买中,许某参加“4 万
抵 6 万”房款销售活动,并缴纳 4 万元团购费,某策划公司为其 出具了收据。随后,许某因某地产公司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 不能按期交房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列某策划公司 为共同被告,要求某地产公司与某策划公司退还购房款 27 万元 (23 万元首付款+4 万元团购费)。后因无法联系到某策划公司, 许某撤回了对某策划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其中确认某地产公司支付许某购房款 23 万元等内容,并解除了 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许某与某地产公司之间无其他纠纷, 双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另,许某陈述并未与某策划 公司签订合同,其按照某地产公司销售人员的告知缴纳 4 万元 团购费。某地产公司否认与某策划公司存在包销关系。调解后 一年左右,许某另行起诉请求:判令某地产公司返还许某 4 万 元团购费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要审查团购费与“交 4 万抵 6 万”活动
的关系。团购费是基于某地产公司提出的“交 4 万抵 6 万”优惠活 动前提下产生,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相关,房屋成交的最终 受益人是某地产公司。在实际履行中,是某策划公司带领客户 到达某地产公司售房现场,同时在某地产公司财务室交纳两笔 钱——购房预付款和团购费,分别进入某地产公司和某策划公 司的账户,表明某地产公司认可并同意某策划公司收取 4 万元 团购费,并享受购房款的总优惠。其次,要审查某地产公司与 某策划公司之间的关系。两公司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该团购 费与购房款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上分别由某策划公司收取 团购费并开具收据,某地产公司收取购房款并开具发票,且某 策划公司收取团购费的事实,某地产公司是知情并默许的,也 表明某地产公司与某策划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委托代理销售 关系,既然是委托代理关系,则代理法律后果理应由被代理人 负担,加之,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某地产公司存在过错, 因此某地产公司具有返还团购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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