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委托代理销售商宣传,代理销售商的行为
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展公司)与孙某、天
津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经纪公司)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发展公司系案涉房屋开发商,某发展公司与某地产经纪
公司签订《电商服务合同》,约定某发展公司委托某地产经纪
公司为其项目所有产品提供线下电商服务。合同期内,由某地
产经纪公司代理某发展公司项目的电商服务,并收取带访销售
的电商服务费。某地产经纪公司与孙某签订《团购推荐单》,
该推荐单附特别说明“为获取本次活动的购房优惠权并预订房
源,在签署本说明同时,被推荐客户需支付团购信息服务费 5
万元。被推荐客户持此推荐单可享受在开发商对外公布的销售
价格基础上每套房屋总价减免 10 万元。”推荐单签订当日,孙某 向某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 5 万元。孙某选定房屋后,某发展公 司向孙某出具《房款交款通知单》载明案涉房屋建筑面积、单 价、优惠前房款 860634 元、优惠后房款 860634 元等信息,并 由孙某签字确认。后,某发展公司与孙某签订《天津市商品房 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 860634 元,案涉房屋现已交 付。孙某主张其已经支付 5 万优惠款,在后续实际购房时却并 未享受到“交 5 万抵 10 万”的优惠,因此要求某发展公司、某地 产经纪公司共同连带向孙某支付 10 万元购房款及 5 万元团购费 的利息。
【裁判结果】
根据某地产经纪公司与某发展公司签订的《电商服务合同》
及双方实际履行状况,某地产经纪公司与某发展公司应为委托
代理合同关系,某地产经纪公司在服务期内为某发展公司项目
提供线下电商服务,某地产经纪公司的代理行为应由某发展公
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某地产经纪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团购
推荐单》对某发展公司具有约束力。孙某在签订《天津市商品
房买卖合同》时,已经明确知晓最终房屋总价及房屋价款优惠
状况。在此情况下,孙某与某发展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
卖合同》,其行为显系对此前签订的《团购推荐单》内容的变
更,即《团购推荐单》约定的“5 万抵 10 万”优惠已不再执行。
某地产经纪公司占有当事人缴纳的 5 万元失去合同和法律依据,
应返还。鉴于某地产经纪公司的代理行为应由某发展公司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某发展公司应向孙某返还 5 万元,并支付占用
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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