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鼎张伟律师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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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主任律师执业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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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者:衡鼎张伟律师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66次举报
2015-10-20

张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是由衡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伟律师领衔创建的一支刑事辩护精英团队,辩护中心旗下汇聚了一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8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1320120********85 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