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鼎张伟律师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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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主任律师执业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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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篇> 因高压电致人身损害,在什么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衡鼎张伟律师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67次举报
2015-10-20

张律师解答: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是由衡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伟律师领衔创建的一支刑事辩护精英团队,辩护中心旗下汇聚了一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8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1320120********85 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