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鼎张伟律师刑辩团队律师
衡鼎张伟律师刑辩团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主任律师执业25年
执业年限25
1360140338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23:59

<交通事故篇>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衡鼎张伟律师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10次举报
2015-10-20

张律师解答: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参加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
所谓可变更、撤销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3. 受害人以保险公司未参加调解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释明为由提出反悔,要求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无效情形:1.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是由衡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伟律师领衔创建的一支刑事辩护精英团队,辩护中心旗下汇聚了一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8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1320120********85 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