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鼎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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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篇>离婚后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吗?

作者:衡鼎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77次举报

李女士来电询问:四年前,我与丈夫谢某因感情不和,双方经过协商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随我生活,谢某每月付给150元抚养费。可去年春天,谢某去广东打工了,此后音信全无,下落不明,孩子的抚养费分文也没有了。因谢某离开家乡前和其父母在一起生活,财产也在其父母处,所以我找到谢某父母要求他们用谢某的财物折抵孩子的抚养费,但遭到拒绝。请问,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吗?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伟律师解答:在夫妻离婚后,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影响子女抚养时,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有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些父(母)为了逃避抚养责任故意隐瞒自己的行踪的现象,或由于其他原因下落不明,使抚养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的抚养费用。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针对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为此,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你来信所述,你可以用谢某的财物折抵孩子的抚养费,他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如果他的父母仍拒不同意,你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是由衡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伟律师领衔创建的一支刑事辩护精英团队,辩护中心旗下汇聚了一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8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