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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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纠纷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30日分类:公报案例浏览:435次举报


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

裁判要旨

    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汇款单、单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是股权的原始取得。当事人之间协议将取得股权的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入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即被其后签订的增资入股合同所更替而终止。根据定金合同的从属特征,作为原股权转让合同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亦相应消灭,定金罚则不应在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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