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甲乙二人系夫妻,甲向张某借款,乙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后,甲无法偿还借款,张某将甲乙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法院认为:
乙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乙对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约束。甲并未侵犯其配偶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乙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徐奥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甲乙共同偿还。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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