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义务的认定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视频内容包括受害人的肖像 姓名 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视频在社交软件中发布后迅速传播,一天内浏览量超过三万次,受害人发现后报警,在他人投诉后下架。
判决:
网络服务提供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律师费2000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0年 (优于63.05%的律师)
310次 (优于99.52%的律师)
207次 (优于99.41%的律师)
98678分 (优于99.59%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