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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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婚的法律规定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48次举报


关于军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其中关于军婚管辖的规定也相应的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有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欠款所称的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案件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军队单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器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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