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适用于调解发生效力的案件
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旧民诉法做了修订: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因此一事不再理适用于调解发生效力的案件。
10年 (优于63.05%的律师)
310次 (优于99.52%的律师)
207次 (优于99.41%的律师)
98686分 (优于99.59%的律师)
一天内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