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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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适用于调解发生效力的案件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02次举报


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适用于调解发生效力的案件


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旧民诉法做了修订: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因此一事不再理适用于调解发生效力的案件。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范围: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同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