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案件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军队单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器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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