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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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74次举报


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一审阶段


 1、 一审阶段原告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但是离婚案件法律对于再次起诉有期限限制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一审阶段原告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理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不同意撤诉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撤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阶段


二审阶段撤回起诉后,不得再次起诉。

   第三百三十七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中撤诉后,不得再次起诉,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范围: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同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