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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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借依据款人自愿支付,之后请求返还,没有法律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8次举报


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通则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法律确立的这一规则,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再者,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便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即形成双方新的合约,该合约已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即属于毁约行为,也不应得到支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61辑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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