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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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的行使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9次举报

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否则,为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未告知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于上述除斥期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何时生效?既然为形成权,单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合同即告解除,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3、如对方有异议,应向法院或者仲裁庭提起确认之诉。《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当事人对对方的合同解除权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异议期为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范围: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同居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