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对诉讼费用负担问题申请再审如何处理?
问:当事人仅以不服生效判决确定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立案审查?
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数额,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提起上诉,如有异议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存在错误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更正。因此,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仅以不服生效判决确定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应由当事人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74辑 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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