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对于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的,能否成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以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是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行再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于当事人对机子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
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人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出上诉,上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在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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