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出售、出租行为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秩序和经营行为,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012年123号令,以下简称123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管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出售、出租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用地批复手续时,应明确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申请作为可售停车位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5〕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和规划为大型公建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以出让方式供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
二、在建和已建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采取出售、出租方式经营的,应向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停管办)提供国土部门下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批复手续。对用地批复中已确定为可售停车位的,停管办给予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对用地批复中确定为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停管办应告知企业到国土部门办理停车场补充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予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
对按照小区内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停管办给予办理小区公共停车场备案手续,有效期为1年。
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停车服务费标准按价格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补充用地批复手续时,需要提供停管办书面确认的地下各层停车位数和停车面积(其中封闭式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建筑面积需单独明确)、人防部门书面确认的人防面积分摊停车位数和建筑面积,以及停管办书面确认的项目中为公建、住宅配套使用的停车位数。地下停车场的出让起始时间与主体项目保持一致,出让年期:为公建配建的40年,为住宅配建的70年。
五、停管办负责对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地下停车场未办理过土地出让手续、未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已出售或以租代售的,按照123号令的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尽快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用地批复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对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出租的,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到期拒不整改的,停管办负责将其违规、违约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信用大连”网站公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国土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为规范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本通知下发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居住项目取得规划部门修建性详规方案后,配建地下停车场面积(不含人防)均作为可售车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用地手续,按照170号文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八、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九、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本文所指“出租”,是指以超过1年期合同对外出租停车位的行为;所指“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是指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可售方式之外的停车场。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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