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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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能否突破继承人顺位?

作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3日分类:人民法院报浏览:27次举报


死亡抚恤金能否突破继承人顺位?

法院:应优先分配给在情感和物质上付出更多的近亲属

    案情

自父母离婚后,原告小辉自幼跟随外婆生活,与父亲郑某近20年没有来往,双方感情淡薄。20229月,郑某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离世,其后事由郑某的哥哥阿康及其家人共同处理。其间,小辉拒接电话,未见父亲最后一面,也未参与操办父亲后事。

 

郑某死亡后,辖区社保局核定其死亡抚恤金为54090.01元。其后,阿康和小辉伯侄二人共同到银行办理提款,把社保局下发的死亡抚恤金提取至阿康账户。事后,小辉以自己当时未携带银行卡才以对方账户代收款项为由,要求阿康返还该笔款项。阿康则表示,小辉当时同意该笔款项由其用于处理郑某生前借款与后事费用,故拒绝返还款项。因协商不成,小辉遂将阿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笔款项及支付相应利息。

 

另查明,郑某生前与哥哥阿康来往密切,阿康曾帮助郑某积极筹措资金代其向银行还款,并在郑某生活困难时给予财物帮助以及亲情关怀。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死亡抚恤金是按照相关规定向死者遗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原、被告作为郑某近亲属,均具有获取死亡抚恤金的主体资格。然而,原告作为郑某的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被告虽然不是郑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郑某生前给予扶助,死后操办其丧事,可见被告对郑某的感情及扶助显然远高于原告。最终,考虑到原告对郑某感情淡漠是因父母离异、常年不在一起生活等客观因素,且在庭审中原告也曾提及其与父亲和谐相处的童年回忆,反映其对父亲并非毫无感情,故法院最终酌定郑某的死亡抚恤金70%应归属被告,30%归属原告。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死亡抚恤金并非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物,不属于死者遗产,也不属于死者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死亡抚恤金的领取主体为遗属。遗属的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即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在死者近亲属范围内的人员均具有获取死亡抚恤金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应为:在参照遗产处理原则的基础上,优先保护对死者在情感和物质上投入较大的遗属的权益,予以公平合理分配,从而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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