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研发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研发人员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诉求
用人单位申请仲裁请求员工赔偿损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用人单位遂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员工赔偿损失并返还员工在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最终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律师提醒:员工离职时需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离职申请,并办理工作交接。员工违反法定程序随即离职不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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