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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人在一定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段小平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435人看过


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人在一定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1.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保证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人在特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当依法认定有效。

2.合同当事人约定担保人以一定的不动产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并未就约定的财产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该约定实际仍为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以约定的抵押财产范围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担保法》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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