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单位已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该类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该类务工人员在相应建设项目工作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务工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领取退休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3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1条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条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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