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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债务的承担

发布者:田元龙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4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离婚后债务的承担

                                          ——如何在赢得诉讼的同时,赢得执行


      案例引言:《婚姻法》被称“小宪法”,实至名归。在各种类型的案件中,都能看到《婚姻法》的身影,而且从来都是主角。本案中涉及婚姻法的如下问题:以一方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所负的居间费用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婚内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否由夫妻共同偿还?

      案情简介:20181027日,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被告(出卖人)高某与买受人就买卖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的一处房屋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被告应当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共计数万元,但是,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少部分后,剩余部分迟迟未付,被告最后直接拒接原告的电话。律师接案后,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建议当事人同时将高某及其配偶闫某同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共同承担给付义务,避免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不到位的风险。

      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已经履行了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

      2.马某与闫某是否是夫妻关系以及是否应当共同偿还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

      调查取证:在证据搜集过程中,由于买房人不出面配合,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两位被告存在夫妻关系,律师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令申请,在取得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后,分别向房屋管理部门和婚姻登记部门调取了房屋的网签过户信息和离婚登记作息。前者证明房屋已经由两位原告的名下变更过户到买房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居间人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后者证明了两位被告在居间合同签订时是夫妻关系,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双方就办理了离婚登记。

      判决结果: 1.两位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剩余居间费用及逾期利息(年利率24%);2.两位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3.两位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

      律师点评:实践中执行难,以及执行不到位的风险比较大,这也是为什么律师在该案以及在其他案件代理过程中要不惜时间和力量去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他们的连带责任,将风险在诉讼时就化解到。在部分案件洽谈时,已经有当事人意识到执行的风险,因此,他们在诉讼前通常会考虑执行的问题,大部分案件的潜在执行难都可以通过起诉时的针对性策略化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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