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元龙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王玉梅(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田元龙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举行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即本案申请人屈小某。后因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就屈小某的抚养等问题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书》,《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协议中关于申请人屈小某的抚养,约定如下:一、男方与女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二、女儿抚养及抚养费,1、屈小某由女方直接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根据男方工程年收入情况,同时考虑女方的实际困难,男方同意每年支付抚养费五万元。2013年抚养费男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抚养费男方于当年一月底前付清,抚养费支付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2、女儿满十周岁后根据自身要求可适当增加抚养费等等。双方分居后,被申请人一直未按《协议书》的约定给付抚养费,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起诉至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均以约定的抚养费过高、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认定该《协议书》无效,申请人不服,委托本人作为其再审阶段代理律师,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申请人的直接抚养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对申请人的抚养情况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主张该约定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双方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予以履行,指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律师点评

    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尽的法律义务,就给付的数额和期限,应首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父母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约履行。

三、建议

    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期限等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甚至是婴儿的权益,关系到他们的吃住、医疗、教育等等,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双方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尽量适用较高的抚养费标准,以尽可能的维护子女的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