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锡山区XX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民初字第00676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XX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XX, 经营者A,该加工厂业主, 原告A诉被告锡山区XX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A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B15年 (优于95.07%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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