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XX公司、无锡XX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特14号 申请人无锡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XX, 法定代表人A, 申请人无锡XX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XX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XX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649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649号裁决书应予执行,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单甜甜 代理审判员B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C15年 (优于95.07%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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