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市XX公司与A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5民初2359号 原告无锡市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XX公司(以下简称志裕凯公司)与被告A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志裕凯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志裕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裕凯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B15年 (优于95.07%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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