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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无锡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秦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无锡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5民初5459号 原告:李荣X,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原告AX诉被告无锡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AX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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