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XX厂与被告无锡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0135号 原告无锡市XX厂,住所地无锡市XX, 投资人A,无锡市XX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XX, 法定代表人A,无锡XX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XX厂与被告无锡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XX厂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已无实体权利义务之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XX厂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XX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无锡市XX厂已预交),由无锡市XX厂负担, 审判员A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B15年 (优于95.07%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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