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梦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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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作者:朱梦璞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2次举报

【原告何某与被告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例概述:被告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符某某。被告公司承包三亚某校的食堂经营业务2018年9月29日,何某进入三亚某校食堂工作,主要负责食堂的管理,对外职务系运营经理。2019年5月符某以何某未能达到公司运营业绩为由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何某依法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请求:1、确认何某与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何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要求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律师建议:1、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成立,即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何某在公司从事工作系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对外以运营经理的身份从事相关工作,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工资,双方已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要求。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2、关于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因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认与何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合伙关系。应向何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3、关于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用人单位以经营业绩不佳为由要求何某承担责任,显示公平。用人单位享有业务经营盈利,亦承担经营亏损。因此,用人单位未经法定事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朱梦璞律师,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2012年毕业于海南大学,2014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有着丰富的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三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60220********6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