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与被告朱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案例概述:双方于2017年达成协议,在三亚市签订协议共同开展芒果等热带水果种植、销售。由金某负责财务管理,朱某负责种植并提供相关票据。项目开始后,被告朱某负责芒果地的种植、管理,原告金某的合伙投资款也分多次汇入朱某的银行账户。在管理过程中,朱某始终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合伙项目的实际收支情况以及对应票据,使项目开支运营处于股东失控状态。原告诉求解除合伙协议,由被告朱某向原告返还合伙投资款。
律师建议:对于合伙纠纷返还投资款问题。应先清算合伙债权债务后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不能直接诉讼请求返还合伙投资款。原告未明确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法院应释明法律关系性质,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对于合伙债权债务的清算问题。若当事人未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资产状况进行审计和清算,以证明合伙经营事项的盈亏情况。在不能提供完整的、必要的会计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进一步查明合伙各方的职务和合伙事务的实际控制人,确定由合伙事务实际控制人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