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黎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3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电白县企业通发贸易经理部清算人与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粤0904行初37号原告电白县。负责人石X。委托代理人邵XX、黎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X,局长。第三人茂名市XX公司(原电白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原告电白县企业通发贸易经理部清算人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茂名市XX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原告所请求撤销的电国用(2003)第003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电国用(2011)第016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发证机关所盖印章均为电白县人民政府。经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已申请变更被告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鉴于本案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韩XX人民陪审员 何XX人民陪审员 叶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