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常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因此,当夫或妻遇到重大危机时,另一方想要结束婚姻关系,本也是人之常情,可是对于被弃的一方来说,他能获得什么样的保护呢?
这吴军本是一位软件工程师,北京本地人,曾经是月入3万的高薪人士。在人生最得意的时候,同事白琼热烈地追求他,两人顺利成婚。可结婚后不到一年,吴军就被检查出胃癌晚期,白琼随即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咨询完律师之后,吴军要求妻子每月支付3000元扶养费,获得法院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夫妻在法律上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那么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期间分别是如何体现的呢?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法》第20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存在扶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在何种情形下夫妻一方需要扶养,而对方必须履行扶养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纠纷案件时,一般会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理。 第一审查一方是否确实需要扶养;第二,审查对方是否确实具有扶养能力。所谓“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年老、患病等,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生平。所谓“另一方确实有能力扶养”,是指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可以帮助另一方摆脱生活困难。因此,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法院才会支付一方提出的扶养费请求。
(二)离异期间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则进一步明确,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离婚后夫妻之间也是具有扶养义务的,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离婚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约定并不明确,仅有上述两个法律条文,故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此类问题遇到很多限制。
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但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不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只能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
第二,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增加原判决确定的扶养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一方再婚是否对抗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被扶养人再婚后,扶养人是否可以免除扶养义务。对此,法律亦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虽然认可夫妻间扶养义务,如果一方确实生活困难,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的,但需要在婚姻关系期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提出,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离婚后要求增加扶养费以及被扶养人再婚后是否无权要求扶养费,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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