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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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经历两次离婚,帮助父亲找回“失散”三年的女儿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3年06月06日 4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近年来,在离婚诉讼中隐匿孩子的行为愈演愈烈,但是在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对于此行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现在主流的判决可能更多的是考虑执行问题而机械化地将孩子判给实际控制的一方。

  在张先生和李小姐的离婚纠纷案中,经再三考虑,张先生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指派上海家理和昊云律师承办该案。和昊云律师不仅仅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而是创新性地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等其他法律相结合,并提出了抚养权“三段论”的论证,最终即使在原始客观事实对我方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和昊云律师仍能够帮助当事人张先生扭转时局,争取到八周岁女儿的抚养权,与“失散”三年的女儿再次见面。

  张先生和李小姐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在北京,并育有一女。但是后来由于感情破裂以及李小姐在婚内存在婚姻过错,李小姐在2019年12月将年仅六周岁的女儿带走,女儿被带走后,张先生十分着急,决定立即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案件在经历三年两次离婚诉讼,在律师多方调查取证,通过法律与情理结合,最终即使在孩子强行被李小姐带走,不在我方处,且在年满八周岁的女儿明确表示愿意跟女方李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仍判决孩子由男方张先生抚养,和昊云律师帮当事人实现了争取到八周岁女儿抚养权的诉求。

  办案经过

  案件承办涉及两大难点,第一个难点是,女儿已经被李小姐带走了三年,且这三年内李小姐并没有给张先生探望女儿的机会,和昊云律师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考虑女儿已经跟女方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条件,并在考虑执行的情况下判决女儿由李小姐抚养;第二个难点是,女儿在被女方带走时只有六周岁,但是因为李小姐故意拖延诉讼时间,导致在第二次离婚诉讼时,女儿已经年满八周岁,并且在第二次离婚诉讼庭审中,女儿已经明确表示要跟李小姐继续共同生活,法官极有可能依据孩子的意思表示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难点重重,但和昊云律师并没有放弃,抱着即使现有事实暂时对我方不利,但是也不是不可逆转的信念,先后去到孩子的学校,找到了孩子的老师、校长,出具了相应的证人证言,以及根据孩子在学校的就读、缺课情况、学籍的保留情况。通过详实的调查取证,给法官提出了抚养权“三段论”的论证。

  第一,看过去:孩子从出生时,就跟双方共同生活在北京,在北京接受教育,并且已经就读于北京某小学,亲人、朋友、熟悉的老师、同学都在北京。

  第二,看现在:虽然孩子目前暂时在女方处,但不是双方对孩子未来的共同协商规划,仅仅是女方为了实现其诉讼目的所做的极端行为。而且孩子在被女方带回女方老家后,首先就是环境的不适应、对周围老师、同学的不适应,女方的行为是在强行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是十分不利的。同时,孩子就读的也并不是正规的九年义务学校,只是校外的辅导培训机构。众所周知,学校对于孩子的成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在教授孩子做人的道理,女方的行为,强行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了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

  看未来,虽然孩子说是要跟母亲共同生活,但是孩子表达出来的这种意愿,是她已经被强行与父亲分离了近三年之后的无奈陈述,并且不排除女方对其作出决定过程中的干扰作用。同时,八周岁的孩子并不能完全知道什么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其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已经脱离了正规的学校教育。从女方自己提交的证据里也可以看到,孩子从原先能够流利的进行长篇英语,到现在只会简单的词汇,从数学题成绩的下滑可以看到孩子的文化水平是在下降的,她的高质量的教育权益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而且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八周岁孩子对于抚养权的意见只是参考,最终判决作出并不是以孩子的意见为准。而因男方定居在北京,如果孩子由男方抚养,可以继续衔接上孩子熟悉的生活、教育模式,并且未来孩子能够在北京居住、生活,无疑对孩子是十分有利的。

  案件结果

  孩子在被对方带走并且明确表示要跟对方生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孩子由我方抚养。

  家理律说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应该考虑的是最有利于孩子抚养的原则,包括孩子过去和未来成长环境、成长状况,不能机械的考虑执行的问题。如何让法官的判决体现出婚姻家事法律的温度,如何避免让孩子在离婚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是每一位法律人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以孩子的意见作为判决的依据。虽然法律规定了八周岁孩子可以对抚养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和昊云律师认为八周岁的孩子,对于未来自己的发展是否有利,可能是没办法作出明确判断的,孩子可能考虑更多的是不用学习我就能开心快乐,少管我,少骂我等,特别是孩子被带走一段时间后,在跟另一方接触较少,感情上已经有所生疏的情况下,孩子的陈述不能够和正常状态下的陈述具有同等的效力。

  况且八周岁孩子对于抚养权的意见一定能作为抚养权的判断依据吗?和昊云律师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八周岁孩子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社会是非观,可能更多的只是对现在的处境是不是顺从于自己内心进行的判断,而不考虑未来的自己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八周岁孩子对于抚养权发表的意见,应该还是作为一个参考因素予以尊重和考虑,而不是以孩子的意见直接决定案件结果的裁判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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