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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存在严重瑕疵助当事人实现全部诉讼请求--赵氏兄弟姐妹法定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1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赵父与郑母共育有子女五人,即赵一、赵二、赵三、赵四、赵五。赵父于1993年去世,郑母于2014年去世。

2003年,郑母购买涉案遗产房屋,并登记在郑母名下。

2007年,郑母留有“遗嘱”一份,上面写明,在自己百年后,涉案房屋归赵一一人所有。该份“遗嘱”由赵三代书,上有“立遗嘱人:郑母”字样,并由郑母签字,五个子女亦在上面签字。

2020年,赵二起诉其余兄弟姐妹,主张依照法定继承,继承赵父及郑母留下的遗产房屋一套。赵一委托家理律师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一)诉讼思路

1、“遗嘱”如何定性?

该份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系继承人之一,故“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定性为遗嘱,则会被认定无效。所以,不能主张该“遗嘱”是遗嘱。

2、涉案房屋是否是郑母财产?

涉案房屋是在赵父去世后,由郑母出资购买,登记在郑母个人名下,但是否是其个人财产,仍要看房屋来源,是否使用赵父工龄,购房款来源等情况。

该房屋来源,系郑母单位福利分房,购买时使用了赵父的工龄,因此该房屋中应当有赵父的合法权益。

故郑母处分非其本人的财产行为应属无效。我方认为赵父去世时间较早,涉案房屋系郑母个人出资购买,虽然房屋确实利用了赵父的工龄,但赵父的继承人在协议中表示了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意见,应视为各继承人处分了自身的遗产份额。

3、提出反诉:

以分家析产纠纷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涉案房屋归赵一一人所有。

(二)案件难点及解决

1、“遗嘱”文件性质:

原告赵二认为:该份“遗嘱”是一份代书遗嘱,但是因为代书人是继承人之一,因此,该遗嘱无效。

解决思路:该份“遗嘱”虽然形式上是遗嘱的形式,内容上也是遗嘱的内容,但是因为全体家庭成员签字,因此,其性质上,应当是全体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如何分配的协议,该协议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字,合法有效,应当依据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归赵一一人所有。

2、“遗嘱”文件真实性举证问题:

原告赵二认为:郑母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是涉案“遗嘱”由赵一持有并提交,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的规定,应当由持有一方举证该材料的真实性。

解决思路:

(1)从当事人设定上初步解决举证问题:

赵一、赵三、赵四、赵五希望共同委托我们,考虑到案件关键证据“遗嘱”,会涉及到真实性举证问题,我们在代理上,只代理赵一一个人。其他三人各自向法庭陈述“遗嘱”材料形成的背景,前因后果,形成过程,签字过程,并特别强调了“赵二”在材料上签字的过程,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使法官有内心确信,并坚持不应由我方申请鉴定。

(2)鉴定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比对样本:

在赵二仍坚持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赵二向法庭提出对“郑母”及“赵二”的签字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中,我方积极配合,寻找并提供鉴定所需比对样本,但因鉴定样本较少,对于“赵母”的鉴定因比对样本不足,鉴定机构退回鉴定申请。

在鉴定过程中,赵二撤回对“赵二”签字的鉴定。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是家庭成员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合法有效,驳回赵二诉讼请求。赵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理律说

本案在“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帮助遗嘱持有人实现诉讼请求,主要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跳出传统思维模式,从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角度出发,为“遗嘱”寻找一个更准确的定性,突破性地将“遗嘱”定性为分家析产协议。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敏锐发现“遗嘱”的形式存在瑕疵,如果在诉讼中以遗嘱去定义该份材料,势必会导致败诉的结果。

在与当事人交流及对证据材料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该份“遗嘱”的特殊性在于:除了立遗嘱人的签名外还有其他全体家庭成员的签名。因此我们主张该份材料为分家析产协议,并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以分家析产为案由起诉要求依据分家析产协议判涉案房屋归于赵一一人名下。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采纳了我们的主张,并最后认定该份材料为全体家庭成员对于涉案房屋的财产约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很容易被证据材料的形式束缚,使我们被绑定在证据材料自己规定的性质中进行讨论。本案的涉案“遗嘱”,从表现形式到内容,均符合遗嘱形式,很容易让人直接跳进遗嘱的圈子里去审视这份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因此该案件的胜诉,代表着一种更全面地看待证据材料的方式被认可,也对我们之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

(二)在设定委托人时,同时要考虑到案件的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可能涉及的举证问题,设定我方委托人。

一般的继承案件中,只要涉及遗嘱,通常都会存在真实性的举证问题,而北京市高院关于遗嘱举证责任的规定,使得谁提出鉴定变成了举证的焦点之一。在具有亲属关系、立遗嘱存在合理性等前提下,持有遗嘱一方如果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对于法官确定由谁提出鉴定会有极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接受委托之初,就考虑到了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难点焦点,并进行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设定。

(三)适时利用提出反诉的方式强化我方论证。

在诉讼过程中,想要认定一份材料的性质并影响法官对于材料性质的判断是十分困难的,在我方改变诉讼思路主张涉案“遗嘱”实际上为郑母与全体家庭成员之间的分家析产协议时,就需要强化我方论证,使这份名为“遗嘱”的文件能够跳出遗嘱的认定范围,不以遗嘱去进行论证。因此我方及时在诉讼中提出反诉,确定案由为分家析产纠纷,并全力主张文件为分家析产协议。在此基础上,一旦法官对涉案文件的性质问题产生了讨论,就代表着案件进入了我方的诉讼节奏中,加之我方在后续诉讼的答辩情况,涉案文件不被认定为遗嘱的可能性便大大提高。


案外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并不都具备较好的法律素质,对于类似遗嘱的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并不完全掌握,经常会出现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最后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而遗嘱这类文件,一个人一生可能只会写一份,记载着其对于自己一生的总结和对于未来的期望,文件上所承受的重量可想而知。这样的一份文件如果因为一点瑕疵便不被认可,对于已逝之人的遗愿和其继承人的未来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作为律师,当我们面对一份有瑕疵的证据材料时,要尽可能去评估遗嘱瑕疵的情况是否严重,并探究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瑕疵的存在就如既定事实一样无法进行抹除,但我们可以通过作出合理解释、提出补正方法、寻找材料的特殊性等办法进行挽救。该案件的胜诉既为当事人赢得了其应得的利益,也拓宽了办案思路,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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