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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受胁迫将房子赠与老三,助顾氏四姐弟确认赠与无效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8年08月01日 9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顾大姐、顾二哥、顾四姐、顾五姐

被告:顾大爷、顾三姐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杨帅律师

1955年,同为某国有企业职工的顾大爷与高大娘结婚,婚后育有四女一子,分别顾大姐、顾二哥、顾三姐、顾四姐、顾五姐。1994年,顾大爷夫妇所在单位组织购买公房,在职、离退休员工均可以工龄折算购房款,顾大爷夫妇以双方的工龄作为优惠依据,认购了单位在丰台区的某处房改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面积约为56平方米。1995年2月,顾大爷顺利为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

1995年4月,高大娘去世,未留有遗嘱。高大娘去世后不久,顾五姐照顾起顾大爷的饮食起居将近十年。2013年底,顾五姐因病住院,顾三姐从顾五姐家接走了顾大爷,开始照顾顾大爷的饮食起居。

2015年4月,顾三姐与顾大爷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顾大爷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顾三姐。2015年5月,顾大爷将涉案房产过户至顾三姐名下,但顾三姐并未实际支付房款,这是一份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过户后,顾大爷将该情况告知其余四子女。得知这一消息后,顾五姐对顾三姐极为不满,认为顾三姐强行接走父亲,并威胁年迈多病的父亲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此时涉案房产估值为320余万。

2015年7月底,顾五姐找到我们,委托我们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我们着重在以下两个方面举证推理,最终实现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成功确认顾大爷与顾三姐的《存量房屋合同》无效。一方面,我们调取涉案房产的相关信息、高大娘死亡的确切时间,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房产份额在高大娘死后应由原、被告六人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另一方面,为了争取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我们始终主张涉案房产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对方未能及时追认顾大爷的一半涉案房产份额赠与有效,我方巧妙利用对方的贪婪和松懈,最终争取到全部涉案房产份额赠与均无效。

办案经过

顾五姐找到我们时,对顾三姐的行为非常气愤,自己悉心照料父亲十多年,从未对父母的房产动过心思。而顾三姐为独占房产偷偷接走父亲,并且没有用心照顾老人,老人的身体和精神每况愈下。顾三姐如今已经成功迫使父亲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并且不让父亲与其余兄弟姐妹接触,顾五姐希望能够讨回公道。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梳理了案情及证据后,确定了以顾大爷无权处分已故配偶高大娘遗产的行为无效为诉讼方向。但是,这个案件十分棘手,因为房产是否有顾母的份额尚不能确定,如无顾母的份额,则顾五姐无法主张权利,因此办案律师建议顾五姐联合其余兄弟姐妹提起诉讼。立案后,办案团队成员多次前往顾氏父母单位、原居住地村委会、房管局、派出所等地调查取证,获得房屋购买登记以及高大娘死亡的确切时间,确定房产购买于高大娘去世前,属于顾大爷与高大娘的夫妻共同财产,扭转了本案的诉讼形势。在庭审过程中,办案律师利用顾三姐的贪婪,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合同全部无效,顾氏兄弟姐妹可重新分割该房产。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被告顾三姐与顾大爷签订的关于北京市丰台区涉案房产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家理律说

正如前文所述,本案存在两个挑战,其一是涉案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是顾大爷与顾三姐的赠与行为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其一,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我们利用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权利被侵害一方,原告手上没有房产证,无从得知二十多年前所购买的房产具体购于何时,产权登记于何时,通过何种方式购买所得,同时他们也没有高大娘二十多年前去世的具体时间。

作为律师,我们知道高大娘死亡时间与房产购买时间的先后顺序,决定涉案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四名原告方有权利继承高大娘的房产份额,我们要求确认被告方间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方能获得支持。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我们获得并向法院提交了高大娘在世时,涉案房产便已经购买并进行了产权登记的证据,证明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因此,高大娘去世后,涉案房产的一半份额应由六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涉案房产为顾大爷及其五名子女共有。

其二,顾大爷与顾三姐的赠与行为因无权处分而全部无效。对此,我们提出了两种辩证思路。

第一种辩护思路:我们认为高大娘死后,遗产尚未分割前,涉案房产应由顾大爷及其五名子女共同共有。按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如果涉案房产属于共同共有,那么顾大爷显然是无权处分该房产。那么,如果该不动产是按份共有呢,顾大爷是否可以将自己的一半房产份额赠与给顾三姐呢?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老人在配偶去世后,将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一名子女,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后,老人若当庭追认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赠与有效,法院最终可能认定老人配偶的继承人们只能就一半的房产份额主张继承权益。

于是我们准备了第二种辩护思路:我们基于涉案房产为按份共有的认定,即顾大爷可以追认属于自己的一半涉案房产份额赠与有效。我们向委托人告知了该诉讼风险,但是一直坚持主张全部房产份额赠与无效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对方以为涉案房产已经办理过户,胜券在握,坚持认定全部份额赠与有效,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错失了追认一半涉案房产份额赠与有效的时机。

    2016年3月30日,本案第一次开庭结束后,顾大爷因病辞世,这也意味着被告方已无追认一半涉案房产份额赠与有效的机会。法院最终依据我们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及构建起来的案件事实,认定涉案房产全部份额赠与无效。因顾大爷已经去世,五位继承人(含我方四位委托人)可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涉案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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