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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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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扶养关系,帮助继女赢得继母的遗产份额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8年07月31日 14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丁大姐、丁二姐

被告:丁小弟

原告律师:杨帅律师

1954年,丁大爷与黄大娘结婚,丁大爷系再婚,曾与前妻在1943年育有一女丁大姐。婚后,两人于1957年生育女儿丁二姐,于1961年生育儿子丁小弟。丁大爷、黄大娘及婚生子女丁二姐、丁小弟共同生活在北京,丁大姐一直寄住在天津的姑姑家。  

丁大爷生前系某单位退休职工,于1999年去世;黄大娘生前系某单位退休职工,曾于2001年获得北京市东城区某处房产(以下简称“东城房产”,估值550万元),于2013年去世。

丁大姐系天津某单位退休职工,丁二姐系北京某单位退休职工,丁小弟系北京某单位在职职工。

黄大娘去世后,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丁大姐、丁二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东城房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丁二姐的继承权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黄大娘的继女丁大姐是否具有继承权产生了较大争议。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丁大姐与继母黄大娘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以及“丁小弟是否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进行了充分举证、辩论。

由于时间距今较久远,许多证据都无从查找,但各方当事人均为体制内人员,我们调取了单位存放的档案、履历表、职务作品等作为辅助证据,成功举证继女丁大姐与黄某形成了“扶养(抚养?扶养?)关系”,丁大姐对黄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最终为丁大姐、丁二姐赢回了该得的份额。

本案二审结束后,丁大姐在法庭上抱着继母的照片痛哭流涕,丁大姐已经年近七十,长期生活在天津,一直努力想融入父亲再婚后的家庭,青年时期三姐弟关系融洽,彼此书信往来频繁,但在父母相继离世后,小弟独占遗产,且向法院表示母亲根本不知道父亲有这个女儿,让大姐的感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二审判决出来后,丁大姐感谢我们为其完成多年夙愿,被法庭认可为家庭的一份子。

办案经过

      丁大姐和丁二姐到所咨询时,对丁小弟夫妇欲独占母亲遗产的行为感到十分痛心,不仅如此,丁小弟还不承认丁大姐是家庭的一份子,声称母亲根本不知道有大姐的存在,严重伤害了丁大姐的感情。丁大姐从小寄人篱下,一直积极融入父亲的再婚家庭,姐弟三人曾经感情深厚,如今弟弟为了遗产,居然昧着良心,肆意伤害姐弟感情。

     接受委托后,办案团队立即梳理了本案的案情及证据,整理出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证明丁大姐与继母之间的扶养关系。办案律师搜集了近年来北京地区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发现未共同生活的继女很难获得继母的遗产继承权。为了举证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办案律师多次前往丁大姐及其父母的单位、居委会、派出所等地进行调查,由于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于半个多世纪前,档案保管部门、人员变动较大,办案律师排除重重困难,终于调取到了丁大姐幼年时曾与继母一家交往密切的相关材料,最终获得法院的认可,为丁大姐、丁二姐争取了应得的遗产份额。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认定继女丁大姐拥有继承权,黄某所有的东城房产由三继承人丁大姐、丁二姐、丁小弟共有,各继承人均享有该房产三分之一份额。

家理律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其一是丁大姐与黄大娘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其二是丁大姐、丁二姐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是否应当少分遗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我们认为“扶养关系”在实务中存在三种情形: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前两者兼而有之。

我们认为,丁大姐与黄大娘之间存在抚养关系,且丁大姐对黄大娘尽了必要的赡养义务,应与同父异母的弟妹均分继母的遗产。

第一,丁大姐与黄大娘存在抚养关系。本案成讼时,继女丁大姐已经七十多岁,丁二姐、丁小弟均已年近六十,我们需要寻找半个世纪前的一些蛛丝马迹,来证明继女与继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因各方当事人均为体制内人员,我们通过调取丁大姐干部履历表、其父丁大爷的档案材料、其继母的职务作品以及幼年时丁大姐与继母、继弟妹的合影等细节证据,证明丁大姐虽然未与黄某等共同居住生活,但是丁大爷与黄大娘一直支付丁大姐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丁大姐寒暑假均会来北京与家人团聚,因此丁大姐与继母黄某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第二,丁大姐、丁二姐对黄大娘尽了必要的赡养义务,不应少分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我们认为赡养包括物质赡养,也包括精神赡养。黄大娘和丁大爷均为正式单位退休职工,物质生活有保障,三子女对两老的赡养方式均体现在精神方面,丁大姐虽然一直在天津居住,未与父母同居,但通过节假日探望、寄送物品等方式对生父继母进行精神赡养,生父继母去世后,丁大姐、丁二姐均参与了丧事的操办,可认定为丁大姐、丁二姐对黄大娘尽了必要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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