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4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苏女士
被告:张先生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杨帅律师
苏女士系某公司高管,张先生自主创业。苏女士与张先生于2000年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于2006年育有一子张小弟,张小弟被诊断有多动症。苏女士以张先生婚后多次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张小弟,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并要求张先生承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责任。两套房产中,一套价值约1000万元(以下简称“大房产“),一套价值400万元(以下简称“小房产”),苏女士希望律师可以替她争取分到大房产,将价值较小的房产分给张先生。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同意离婚,但态度强硬且恶劣,一直辱骂我方当事人和律师,不认可家庭暴力事实,不主张孩子抚养权,不肯支付抚养费,不愿意将价值较高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亦不愿意给予苏女士补偿。
我方未与张先生过多纠缠,而是积极与法官沟通,主动提交了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张先生亲笔书写的《保证书》上载明“我张先生现在向妻子苏女士做出如下保证:保证不再殴打、辱骂、冷暴力,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如再有殴打妻子的情况,本人净身出户”,间接承认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另有因张先生家庭暴力,苏女士曾经报警三次的记录,亦可作为家庭暴力的佐证。
我方提交的证据,令张先生感受到了极大的压力。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和我方律师以孩子张小弟为切入点,积极创造双方理性沟通的外部环境,张先生逐渐恢复平静,我方律师适时提出折中解决方案,即由双方之子张小弟持有大房产的多数份额,苏女士持有部分份额,张先生可适当持有份额。最终,张先生接受了调解方案,并及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办案经过
通过咨询,我们了解到苏女士在十几年的婚姻期间,身心一直饱受张先生的折磨,且张先生家庭观念淡薄,对患有多动症的儿子不管不顾,苏女士独自承担养家育儿重任,丝毫感受不到丈夫的关爱,苏女士对这段婚姻感到心力交瘁,只求快速从中解脱。
为了帮助苏女士尽快脱离苦海,办案团队多次与张先生沟通离婚事宜,但张先生态度恶劣,对办案律师多次进行辱骂及人身威胁。家理律所自成立以来一直坚定地站在受家暴人群的身后,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面对张先生的威胁,办案团队不顾自身安危,抛开内心的恐惧,连夜整理了该案的证据材料,分析了整体的诉讼形势,最终确定以家庭暴力为突破口的诉讼策略。
在法庭上,办案律师接连抛出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张先生在一系列证据的压力之下,主动提出调解意愿。为最大程度地保障苏女士及张小弟的权益,办案律师从张小弟这个双方的血缘纽带入手,创新性地提出了张小弟持有大部分房产份额的房产分割方案,获得张先生与苏女士的认可,双方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子女抚养做出了妥善安排。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自愿离婚;双方之子张小弟由苏女士直接抚养;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东苑的小房产归张先生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的大房产由苏女士、张先生、张小弟共有,其中苏女士占有30%份额,由孩子张小弟占有65%份额,由张先生占有5%的份额;汽车归苏女士所有。
家理律说
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该法出台之前,司法实践对于家庭暴力认定适用十分严苛的标准,一般要求受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等级方能认定。该法出台后,部分法院认可结合施害方亲笔书写的《保证书》、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和伤情照片等证据来认定家庭暴力,但是许多法院依然沿袭传统做法,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较严格。
在本案中,我方所持有的证据并不足以使法院做出家庭暴力的确定性认定,因此,在法官组织调解前,我方率先向法庭提交了男方书写的《保证书》、接警记录等可证明家暴的材料,给男方造成了心理压力。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男方害怕法院认定其家庭暴力情形,从而在财产分割上的态度变得缓和,最终认可了我们的调解方案,我们也顺利为当事人实现其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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