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6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
被告:张女士
原告律师:胡梦蝶律师
李先生系某互联网公司产品经理,张女士曾在体制内工作,后辞职待业在家。双方于2013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年初登记结婚,从认识到结婚不足5个月。张女士婚后曾经怀孕,但随后意外流产,至今未育有子女。
婚前,李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婚后一直在还贷。婚后,李先生及其父母曾经给过张女士彩礼。
李先生的事业心较强,每年税后收入20多万元,承担家庭全部开支;张女士原在某事业单位工作,收入不高,2015年7月辞职后,一直在家待业。因双方生活环境、经济收入、学识以及处事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婚前缺乏了解和磨合,感情基础薄弱,每次争执均恶语相向,严重损害了本就脆弱的夫妻感情。
2015年9月,双方开始分房居住,李先生提出离婚,张女士不同意。2016年4月,双方因离婚问题再次发生争执,李先生动手打了张女士,张女士报警。
2016年5月,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张女士不同意离婚而被驳回;2016年12月,李先生找到我们,称其在婚姻中非常痛苦,从未感受过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希望我们代为处理离婚事宜,尽早结束这段草率的婚姻。此时,张女士处于失业状态,坚持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她要求获得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
办案经过
经过初步沟通,我们了解到李先生和张女士并不存在严重的婚姻冲突,曾试图劝导李先生放弃离婚的想法,再给彼此一次机会。但是李先生态度坚决,并说出了背后的原因,原来张女士受过良好的教育,但是婚后贪图安逸,不仅辞去工作,而且不事家务。工作和家庭的压力一下子全部转移到李先生一人肩上,李先生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每天都不愿意回家面对张女士,因此坚决要求离婚。
胡梦蝶律师团队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先生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等案件关键点进行了充分的证据准备,并对张女士一方可能提出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及离婚时经济帮助请求制作了应对方案。胡梦蝶律师主动与张女士沟通,了解其今后的主要生活需求,劝说李先生在房屋折价款上给予适当的让步,最终确定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离婚方案。
在开庭前,李先生极为担心自己曾经对张女士动手一事,会让法官对他产生偏见。对此,我们建议李先生在法庭上实话实说,那是双方在争吵时一时情绪失控而动了手,以争取法官的谅解。在法庭上,我们请求法院体谅李先生独自承担家庭开支的巨大压力,帮助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和平解除婚姻关系,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调解结果
李先生与张女士离婚;房产为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归李先生个人所有;婚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及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李先生给予张女士房屋、家具家电折价款45万元整。
家理律说
就本案来说,我们需要梳理两个基本的法律点,其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其二是男方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如何计算补偿款。
第一,草率结婚能不能成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节。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婚姻中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四种情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严格来说,草率结婚并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但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先生提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已是第二次提起离婚,离婚意愿强烈、坚决,双方已经分房居住一年多,关系毫无缓和余地,即使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也无法阻止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
第二,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如何计算折价补偿款。案涉房产购于2010年,首付款56万,贷款80万,利息65万元,婚姻存续期间还贷26万元,房屋现值约420万元。折价补偿款=房屋升值率乘以婚姻存续期间还贷总额除以2,其中升值率=房屋现值除以(房屋首付款+贷款本息总额)。案涉房产升值率=420/(56+80+65)=2.09,折价补偿款=2.09*26万/2=27万。本案如无其他情节,李先生只需支付27万元房屋折价补偿款给张女士。
但是在法庭上,张女士提出家暴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因张女士目前待业,生活困难要求李先生提供离婚时经济帮助等。经法院调解,李先生同意支付45万元作为房屋家具等的折价补偿款,张女士亦不再主张家暴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等权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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