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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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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五天男方执意离婚,帮助免除返还彩礼负担

发布者:易轶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7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孙先生

被告:师女士   

被告律师:易轶律师、胡梦蝶律师

孙先生与师女士于2013年6月相识,2014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2月24日,孙先生与师女士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5日,孙先生父亲向师女士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

2014年12月24日至27日,师女士父母在其老家山东省青岛市为双方举办结婚答谢宴,招待宾客,花费20余万元。在结婚答谢宴期间,孙先生父母感觉受到冷落,双方及其家人发生不愉快。2014年12月29日,孙先生与师女士因答谢宴等琐事发生冲突,师女士将孙先生抓伤,孙先生及其父母开始要求离婚,此时距离双方登记结婚仅五天。2015年元旦,师女士向其母亲转账25万元。

孙先生与师女士发生争执后,孙先生执意离婚,孙先生父母也向师女士及其家人施压,要求师女士尽快同意离婚,并退还彩礼钱30万元。师女士不同意离婚,试图挽回,但孙先生拒绝沟通交流,坚决要求离婚。

2015年4月13日,因协商离婚不成,孙先生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应对本次诉讼,师女士找到我们,表明其不愿意离婚的立场,希望能在法庭上与对方好好沟通。

2015年9月13日,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出来后,我们告诉师女士,对方在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还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关系不能得到缓和,那么第二次离婚诉讼,无论师女士是否同意离婚,法院都有很大可能判决离婚。因此,我们建议师女士理性评估双方的关系,如果和好无望,那么就需要做好离婚的心理准备。

2016年4月7日,孙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师女士归还彩礼。经过一年时间的冷静,师女士明白双方关系已不可能得到改善,因此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归还彩礼等款项。为此,师女士继续委托我们代理第二次离婚诉讼。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30余万元被法院认定为彩礼,因双方并未共同生活,那么师女士极可能需要返还彩礼。为帮助师女士挽回损失,我们从三个角度论述30余万元不属于彩礼,而是孙先生父母赠与孙先生、师女士的生活费用,并及时抓住对方的失误,最终让法院驳回了对方要求返还30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离婚诉讼结束后,孙先生仍不甘心,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认为30余万元系其父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师女士将其中的20万元转给其母亲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在第三次诉讼中,我们指导师女士举证30余万元的具体用途,最终法院仍旧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在本案中,师女士处于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作为代理律师,易轶律师和胡梦蝶律师也非常能体会师女士的困境,她并没有做错什么,只因婚宴上双方父母有误会就要结束自己美满的婚姻,甚至还要返还“彩礼”,何其无辜。这使易律师和胡律师更加坚定了帮助师女士的信念。

为此,易律师和胡律师多次组织团队人员讨论案情,分析其中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并将案件自始至终的时间节点进行了详细梳理。最终,易律师团队人员抓住并深挖彩礼给付与婚后赠与的时间差,确定全案的诉讼方向为该笔款项系婚后赠与,无需返还。考虑到师女士第一次上法庭的紧张心情,办案团队一方面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实时进行安抚,另一方面贴心地为师女士安排了专业的庭前辅导,帮助师女士熟悉庭审流程,按照既定的诉讼策略应对法官的提问等。在庭审中,我们围绕既定的诉讼策略为师女士据理力争,并在师女士回答法官提问时给予坚定的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该30余万元属于婚后孙父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为师女士终结了前夫的诉讼纠缠。 

案件结果

判决双方离婚;30余万元系孙先生父亲给孙先生、师女士的赠与,用于婚后生活,且该笔款项已经花费,因此驳回孙先生要求返还3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家理律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孙先生和师女士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婚后第五天,双方发生争执后便开始分居生活。也就是说,如果这30余万元被认定为彩礼的话,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师女士应当返还给孙先生。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本案的最大争议点是30余万元是否属于彩礼。为了帮助情感受创的师女士避免财产的损失,我们从两个方面论述30余万元不属于彩礼。

其一,给付30余万元的时间不符合给付彩礼的习俗。按照传统习俗,彩礼一般都是登记结婚前给付。但是在本案中,孙先生与师女士于201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孙先生父亲于2014年12月25日给师女士转帐30余万元,即孙家给付30余万元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这一点并不符合传统的习俗。但是,这点并不能成为决定性的证据,毕竟双方的婚宴于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间举行,在婚宴举行前给付彩礼亦符合常情。

其二,利用对方失误,顺利将30余万元解读为孙先生之父的赠与。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出具了婚宴采购合同等证据,完整地举证该笔费用已用于师女士家乡举办的婚礼答谢宴,孙先生一时慌张,当庭自认“该笔费用系其父为双方准备的学费”,我们利用对方的失误,顺水推舟地将30余万元解读为孙先生之父对双方的赠与,且该笔费用已经用于双方的婚宴。虽然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孙先生要求返还的请求未能获得支持,但他随后又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我们指导师女士举证用于婚宴的开销以及结婚期间的生活费用已经远远超过30余万元,法院再次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双方婚前有较长时间的相处,但是登记结婚仅五天,孙先生及其家人就坚决地要求离婚。在离婚过程中,两次离婚诉讼后,即使法院已经对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但孙先生坚持第三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前妻返还父亲转账给她的财产。即使第三次诉讼不被驳回,孙先生所能获得的钱财显然都不足以缴纳律师费,其“不争馒头争口气”的意图相当明显。但是,案子总有终结之日,人生之路却还很漫长,何必执着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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